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四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廖郑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四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81民初4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2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403248.96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应当缴纳案件执行费594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本院已经采取轮候冻结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08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08月12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