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善为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善为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屏南鼎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3民初712号
原告:福州善为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洪路397号4号楼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8217182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屏南鼎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朝阳新村五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MA2XUGQB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善为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南鼎顺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福州善为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善为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