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225民初519号
原告:叶某,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宇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西和县污水处理厂。
原告***被告甘肃七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西和县污水处理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即300元,由叶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