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3084号
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520号一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3153479。
法定代表人:庞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1号楼8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JNP45。
法定代表人:李菲。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孙大平主持调解后,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已支付货款153781.9元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广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殷建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安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