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437号
申请人:贵州馨**幕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贵州省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E时代)**楼****v>
法定代表人:李菲,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97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