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馨宝隆幕材料有限公司、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317号
申请人贵州馨**幕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贵州省金石亿隆置业有限公司门面****。
被申请人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E时代)**楼****v>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9757号民事裁定书,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被申请人贵州龙腾梓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冻结限额278323.8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