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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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37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442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珊瑚沙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159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社区农交路28号第2幢17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2470638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2501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浙江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顺徐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