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1056号

原告: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442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47010671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7元,减半收取4153.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