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44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0281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39068.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281执445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