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融创海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3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海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长阡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U49D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系上诉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613904707J。 法定代表人:商明新,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融创海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融创海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融创海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