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东乾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33号 申请人:山东东乾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创金谷院内6-1车间。 法定代表人:张德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商明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东乾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乾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东乾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东乾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明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乾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