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4151号
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众诚德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52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租赁费1630220.7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48920.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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