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

神木市固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神木市固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增光,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刘宝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神木市固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诉讼中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但被告逾期未交纳。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被告提起反诉,但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被告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神木市固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按被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神木市固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飞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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