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740号之一
原告: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神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原告陕西晋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