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绿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伟方,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部副经理,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园冶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绿天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天下公司)因与上诉人襄阳园冶风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冶风景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建立与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园冶风景园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也因此而受到了刑事处罚。在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未进行苗木价款决算的情况下,仅依据绿天下公司向园冶风景园林公司开具了800万元苗木通用发票(650万元至今未在园冶风景园林公司入账),以及刑事判决对供货价值不确定的表述,即认定绿天下公司向园冶风景园林公司提供了800万元的苗木,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