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同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9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跃进路北段35号蓝郡壹北栋3-2F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923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北河街港湾丽景二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4710180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四川同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晓安建筑设计合同纠纷十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9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