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成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成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世纪大道西端。
法定代表人程瑞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程瑞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成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或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玉伦
审 判 员  曹克正
代理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德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