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恒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2号C73室。
法定代表人:薛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77号7号楼甲。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李芮,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黄涛,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恒辉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芮、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该案,立案标的28587459.8元,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154号,2017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7)鲁02执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1月12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24180000元,执行案号为(2018)鲁02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63号3栋101户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63号3栋201户房产、被执行人李芮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63号2栋301户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及变卖,成交后所得案款共计29955000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91580元后,分别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费176800元、260000元以及243450元,向被执行人***发放预留租金12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9063170元(包括退诉讼费179149元、保全费5000元,预交评估费102000元),实现其部分债权(截止2019年7月31日包括本金、利息等在内的债权总额已逾5000万)。
现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傅庆涛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