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恢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77号7号楼甲。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13个,现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效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斌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