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恢6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77号7号楼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系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案外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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