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成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成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26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成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世纪大道西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龙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沧区重庆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特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2009)*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