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海县四街镇大营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234号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东苑小区西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7Y2T7L。
法定代表人:普雪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四街镇大营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大营村**。
负责人:许传润,任组长。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四街镇大营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亚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