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投职教扶贫开发红河职教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214号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挹秀路**(东苑小区西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普雪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顺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瑞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谋飞,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云投职教扶贫开发红河职教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蒙自市凤凰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德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红,云南信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亚龙公司)与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茂云市政公司)、云南云投职教扶贫开发红河职教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亚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与红河州一中职教园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结算与原告进行结算、收取管理费;2.判令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226033.83元;3.判决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分阶段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4.判决被告云南云投职教扶贫开发红河职教园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采用包安全、包文明、包质量、包工期、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所承建的红河州职教园区师范、农校及文化区10KV正式用电工程,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按工程中标价款的4%收取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10月22日进行验收,并于2020年9月29日结算审核,结算造价为16606442.47元,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6226033.83元。原告认为,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自2018年7月21日起一直未按约定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应当依法分阶段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中标价款的4%收取管理费,明显限制了原告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作为建设方和发包方,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负责施工的红河州职教园区师范、农校及文化区10KV正式用电工程系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向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承包的工程,根据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与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签订的《红河州职教园区师范、农校及文化区10KV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7679730.28元,工程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量经上报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总价的97%,留3%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根据原告与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的承包管理费由原告按工程中标价款的4%计取,并根据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拨付时间、比例及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支付了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工程款12082572.04元,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支付了原告工程款9653344.30元。2020年9月29日,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委托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红河州职教园区师范、农校及文化区10KV正式用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定审金额为16606442.47元;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作为施工方在该报告中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签名、盖章,施工单位意见为“同意审定金额”。同时,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作为建设方在该报告中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签名、盖章,意见为“同意送二审”。2021年1月15日,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根据2020年4月2日签订的《红河州职教园区、红河州一中、市政道路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相关审计资料提交云南山长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核审计,现云南山长工程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向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提交复核审计工作成果。综上,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金额受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与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签订的《红河州职教园区师范、农校及文化区10KV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而根据《红河州职教园区师范、农校及文化区10KV正式用电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园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才支付,而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云南茂云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只有待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完成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8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云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