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967号
原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世纪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天和,男,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夏天信(北京)智能低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iv>
法定代表人:袁庆国,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华夏天信(北京)智能低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天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软公司以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等争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5978号裁决书。龙软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53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龙软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53621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536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