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953号
原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2106室。
法定代表人:毛善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平,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天和,男,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夏天信(北京)智能低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楼7层1703室。
法定代表人:袁庆国,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华夏天信(北京)智能低碳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天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软公司以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等争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5977号裁决书。龙软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534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龙软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5342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 (2021)京0108民初5342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