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493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京云天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600000元财产,担保人郭治法以其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镇铁西御东小区(原楼板厂)的厂房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郭治法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原楼板厂)的厂房。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东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