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1731号
申请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旭东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