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执4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239394.71元,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8239394.71元,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广志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书 记 员 孙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