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

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诺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5049号
原告: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御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郭治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诺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济北中小企业科技园1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宁,经理。
原告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诺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