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

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诺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财保70号
申请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御东新村。
法定代表人:郭治法,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雨,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诺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济北中小企业科技园1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宁,职务:经理。
申请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诺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自愿缴纳现金为上述财产保全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诺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沧州宇航电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振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