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凡拓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凡拓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丽天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民初2215号
原告:成都凡拓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27号6幢5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2L3AL8C。
法定代表人:祝永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皓,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艳,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丽天牧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宝井寨社区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3LXAE32。
法定代表人:潘启红。
原告成都凡拓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丽天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凡拓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