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30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
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番禺区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谭树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启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靖力
书 记 员 黄凌翔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