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33民初126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0。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已结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1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德发
人民陪审员 周辉辉
人民陪审员 卢畅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