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233执保118号
***、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对被保全人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86165.7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冻结款项不足,则在上述额度不足的价值范围内查封被保全人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已对被保全人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6165.7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8616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