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210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福格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35元,减半收取计39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陈红
人民陪审员  张文智
人民陪审员  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周昌莲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