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

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民终2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C座)207号(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59293792A。
法定代表人:王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玉,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06338W。
法定代表人:崔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治、于洪源,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0)冀0903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未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特提起上诉。补充:无线网是公益事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合作,并没有任何的收益,如果在这件事上没有得到收益,我方无须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有盈利的话,我们愿意和被上诉人共同分享利益。
被上诉人广电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目的是发展共赢平等互利,且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上诉人租赁我方的线路设备,对于租金、租期具有明确的约定,截止到目前,上诉人已拖欠我方大量的租金,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我们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是否盈利,我方并不清楚,但上诉人是否盈利并不能减轻上诉人的违约责任。
广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沧州市区及各县(市、区)无线局域网接入线路租用费用以及市到县的专网传输线路费、机柜租赁费用等各项费用173058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月起直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中城公司(原名国创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在沧州市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方面开展合作,合作范围覆盖沧州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区)。原告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机房空间、接入链路和互联网出口宽带等通信资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乙方以租用方式使用这些资源。资费计算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线路正常上线并开通使用起算,线路的开通时间、接入线路的数量以及接入宽带等以甲乙双方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签字为准。需要按照附件一《各类资源资费标准》约定的要求提供并按照费率进行计算,计费结果经双方审核一致后,由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纳服务费用。付费方式:按季后付费,每季度第一个月28日前支付上季度费用。
附件一《各类资源资费标准表》。1、互联网宽带。如甲方能够提供互联网出口资源或市际传输通道,租赁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机房空间。甲方在其中心机房为乙方提供2个标准服务器机柜以及相应的供电条件,每个机柜的租赁费用(含用电费用)为2万元/年,机柜的租赁费用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费。3、公网IP地址。甲方为每G宽带配备32个公网IP地址,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IP地址,每个IP地址按照50元/计算。4、接入线路。50M接入宽带(2000元/年),100M接入宽带(3000元/年),200M接入宽带(5000元/年),300M接入宽带(8000元/年),500M接入宽带(10000元/年),1G接入宽带(14000元/年)。市到县的专网传输线路费按照1G接入宽带(14000元/年)进行结算。
经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广电光纤专线统计表,至2017年10月9日,原告在县安装AP数量为296个、外线链路数量为150条,开通宽带为100M;在市区安装外线链路数量63条,其中开通100M宽带59条、开通500M宽带4条。另,被告租用原告服务器机柜2个,原告自沧州市区到13个县区安装专网传输线路。截止至2018年12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市内线路租金426584元、机柜租赁费80000元、市区到13个县区的线路租赁费353501元、各县区内的线路租赁费870500元,共计1730585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原告于2019年6月3日诉至法院。
以上案件事实有《战略合作协议》、附件一《各类资源资费标准表》、广电光纤专线统计表两份、沧州市区及县区链路租赁费用合计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及附件一《各类资源资费标准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被告租用原告的机房空间、接入链路和互联网出口宽带等通信资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原告亦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上述通信资源以及基础设施,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租赁费。根据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广电光纤专线统计表以及《各类资源资费标准表》,截止至2018年12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市内链路租金426584元、机柜租赁费80000元、市区到13个县区的链路租赁费353501元、各县区内的链路租赁费870500元,共计1730585元。原告另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月起直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租赁费而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被告应当支付因其未履行付款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各项租赁费共计173058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73058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8元,由被告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广电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上诉人中诚公司租用被上诉人广电公司的机房空间、接入链路和互联网出口宽带等通信资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城公司应当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向广电公司支付租赁费,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广电公司给付租金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法人和市场主体,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其进行民事活动的具体经营行为,能否盈利是经营行为的结果而非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其没有得到收益,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关费用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5元,由上诉人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兆阳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穆庆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