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

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1316号之一
原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润都盛和广场E座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944569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0633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13元,减半收取计53156.50元,由原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毋东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