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459号之一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华,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06338W。
委托代理人:陈晓洁,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润都盛和广场E座1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94456969。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与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露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