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777号
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开发区儒江东路70号(飞毛腿工业园)6#楼及5#楼二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我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我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雯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