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458号
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206338W。
法定代表人:崔志华,总经理。
被告: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祁连街88号润都盛和广场E座1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94456969。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经理。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与河北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