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3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玖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宋卫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丽,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裕成。
上诉人上海玖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19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玖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玖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玖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5.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77.72元,由上诉人上海玖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刘金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刘海邑
书 记 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