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邹平市黄山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494720074U。
法定代表人张祥克。
被执行人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安路758弄8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2286498W。
法定代表人徐懿。
山东省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邹综执劳理字第005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懿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冯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