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16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家台村五组(紫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按照被告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或者按照上诉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地法院。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或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涉《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乙方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霞
审判员缪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日
书记员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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