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02民初338号
原告(被告)刘联。
委托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原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家台村五组(紫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候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刘联诉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诉刘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刘联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联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刘联撤回起诉;
二、准许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刘联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