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

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终3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16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家台村五组(紫月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候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艳,女,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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