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

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05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凯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05民初84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民终802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187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678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长期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5民初84号、(2018)闽0105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