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5112号
原告:湖北**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79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湖北**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风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湖北**风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0103民初15056号]起诉时间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湖北**风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1505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