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住所地龙岩市。
被执行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医院与被执行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1219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需赔偿损失150000元。因义务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龙岩市永定区医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1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1年2月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实际控制金额0元;2021年3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九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3年,此房地产上存在最高额抵押登记,数额为XXXXXXX元。上述措施存在期限,如需继续采取,需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或未提交,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文华
审判员 卫亚东
审判员 葛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