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6民初1468号
原告:遵化市中医医院。
被告: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甘泉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中医医院与被告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甘泉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中医医院撤回对被告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澳姆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甘泉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遵化市中医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谢荣华
书 记 员
沈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