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818号
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171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乐新,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夏宁路666弄123-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未到庭)
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 嫣
书 记 员 潘 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